(2016)浙0603民初5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双燕针织有限公司与段习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双燕针织有限公司,段习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408号原告:绍兴县双燕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中义村。组织机构代码:55478841-8。法定代表人:邵彩芬。委托代理人:金刚标、施萍,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习亮,男,1972年1月1日出生,白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委托代理人:胡莉娜,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双燕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段习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县双燕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习亮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双燕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双燕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绍兴县双燕针织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