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137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维平与荘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维平,荘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37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吕维平。委托代理人吕志双。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荘薇。申请执行人吕维平(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荘薇(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返还5万元;2、返还黄金项链一条(24K、13.4克);3、返还黄金耳环一对(24K、2.57克);4、支付案件受理费743元、邮寄费4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荘薇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07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