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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贾英诉包头市交通贸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英,包头市交通贸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1753号原告贾英,男,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告包头市交通贸易总公司,住址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和建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包头市交通贸易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住址包头市中心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梁瑞芬,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英诉被告包头市交通贸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