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黄锡强与关凯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锡强,关凯旋,吴锡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2172号原告:黄锡强,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告:关凯旋,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第三人:吴锡泮,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原告黄锡强与被告关凯旋、第三人吴锡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锡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为原告履行将位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祥苑北路2-6号第4幢708房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义务;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吴锡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开平市长沙区祥苑北路2-6号第4幢708号房屋,价款为238000元,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付清房款,并办理转让手续和发新的《房地产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2年10月4日支付认购房款238000元,被告代理人也于一个月内将涉案房产交付原告使用,原告装修后入住至今。但被告却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向被告代理人催促办理,被告代理人以各种理由久拖不决,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审查认为,经向开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涉案房屋已被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中民一初字第45号裁定书查封,查封起始时间为2015年2月9日,现仍处于查封期间。而原告经本院征询并未就查封事宜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据此,由于涉案房屋已被查封,原告应先向作出查封措施的法院主张权利,不应另行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锡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35元,原告已预交,应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晓贤梁佩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