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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娜与李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177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9月10日因为感情不和而办理离婚登记,后于2014年3月11日办理复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孩李婉露,现年10岁。我与被告复婚后,彼此的感情一般,性格各异,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导致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和。现在,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本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故此,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表中男方姓名为“李某”,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某与“李某”系同一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秋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一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