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1850号原告邓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成瑞梅,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本院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喻 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