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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爱娟组织、领导传销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83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爱娟,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人员,住三门县。2015年5月11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8月10日经三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葛湖海、刘剑,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爱娟犯组织、领导传销罪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浙102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爱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佳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爱娟及其辩护人葛湖海、刘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杨爱娟加入江苏正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其以出售售价为4000元的饮水机、鹿血酒等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上述任一产品从而获得一个会员资格及6000积分,会员推荐本人或他人加入时,可以获得4000积分,被推荐的人再推荐本人或他人加入时,除其可以获得4000积分外,其上一级可以获得800积分,1积分对应人民币1元,积分可提现或者用于继续购买会员资格。后杨爱娟在三门县海游大桥头一民房成立江苏正扬公司三门服务中心,以上述方式继续发展会员,杨爱娟还对参加者宣传称该公司正在三门筹建老年公寓及北斗导航系统生产基地。截止2015年5月案发时,杨爱娟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爱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杨爱娟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三、已扣押的笔记本电脑2台、电脑主机2台、银行U盾4只、笔记本11本,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杨爱娟上诉称,其加入正扬公司成为会员后宣传的内容均出自正扬公司,其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爱娟的行为是正扬公司的行为,且本案中参与者即便不进行传销,其投入资金后即可在三个月被获利,并不符合传销的形式,辩护人为此当庭提交了邵某1、徐光芬、叶海蕉的股权证书以证明会员投入资金后即可享有股权;本案中杨爱娟对发展的会员及会员发展的会员没有组织领导的作用,故本案在层级上没有三层,且多数人参与其中只是为了赚取利息,并无发展下线的意愿,这些人不属于传销人员,原判认定杨爱娟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证据不足。故要求宣告被告人杨爱娟无罪。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爱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有被告人杨爱娟的供述,证人石某、彭某、卢某1、卢某2、程某、李某、梅女妹、俞某、章某1、蒋某、郑某、叶某1、金某、王某1、何某、陈某1、戴某、屈某、吴某、章某2、刘某、叶某2、朱某、袁某、柳某、邵某1、杨某、章某3、陈某2、王某2、吕某、周某、卢某3、梅某、章某4、王某3、邵某2、王某4的证言,工商登记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笔记本、领购表、签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站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爱娟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1、被告人杨爱娟是听信正杨公司的会员返还积分的宣传后投入资金成为正杨公司的会员,并非该公司的职员,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正扬公司的职务行为。2、根据被告人杨爱娟的供述及多名证人证言,正扬公司设计的会员返还积分的模式分为三层,被告人杨爱娟成为会员可以得到第一层次的消费积分,其发展会员后可以得到第二层级的销售积分,其发展的会员又发展会员后其可以得到第三层次的互助奖励积分,该模式的牟利实质仍旧是会员发展的下两层的人数越多获取的利益越多,以引诱会员发展更多的下线,故会员不发展下线仍可获取利益并不影响其上线构成本罪,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无法否定本案传销的事实。3、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三十人以上的三层传销人员并不要求每一条线上都具备三层层级,而是整个获利模式系三级返利获利且发展的全部人员达三十人以上,而本案根据各证人证言和笔记本、领购表等书证证实,以被告人杨爱娟为第一层级的传销模式已经达到三层且总共人数远超三十人,故其中有些会员并没有发展下线会员的事实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综上,被告人杨爱娟及其辩护人要求宣告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出庭检察员要求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卢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