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02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辉、孙祥珍与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孙祥珍,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02460号原告:李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原告:孙祥珍,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委托代理人:涂中良,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广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89595464。法定代表人:钱金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凌霞,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大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孙祥珍诉被告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结果与另案的审理结果有关,另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梦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