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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兵、陈涛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终22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涛(绰号:“涛娃子”),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2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涛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渝0236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陈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涛撤回上诉。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遇贵审判员  徐 海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诗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