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方引龙与韩城市电力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引龙,韩城市电力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004号原告:方引龙,男,生于1982年4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曾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翼锋,男,生于1978年5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原告之表兄,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电力局。住所地:韩城市人民路南段。负责人王晓军,系电力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军,男,生于1970年2月16日,汉族,大专文化,系韩城市电力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明,男,生于1972年3月31日,汉族,大学文化,系韩城市电力局法律顾问,一般授权。原告方引龙诉被告韩城市电力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方引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引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3元,减半收取1431.5元,由原告方引龙负担。审 判 长 高 翔审 判 员 薛建梅代理审判员 党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恬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