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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方引龙与韩城市电力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引龙,韩城市电力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004号原告:方引龙,男,生于1982年4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曾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翼锋,男,生于1978年5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原告之表兄,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电力局。住所地:韩城市人民路南段。负责人王晓军,系电力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军,男,生于1970年2月16日,汉族,大专文化,系韩城市电力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明,男,生于1972年3月31日,汉族,大学文化,系韩城市电力局法律顾问,一般授权。原告方引龙诉被告韩城市电力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方引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引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3元,减半收取1431.5元,由原告方引龙负担。审 判 长  高 翔审 判 员  薛建梅代理审判员  党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恬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