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民终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廖君雄与岳阳市市政建设总公司、黎军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廖君雄,黎军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72号。法定代表人:汤元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君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毅,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军辉。上诉人岳阳市政建设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君雄、黎军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2015)楼民三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庭传票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2015)楼民三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岳阳市市政建设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8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蒋立春审 判 员  付 妮代理审判员  庞广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汪山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