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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4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牛旺与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旺,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旺,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林,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双峰,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旺、上诉人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民委员会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0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018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牛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00元、上诉人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霍金喜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