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4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牛旺与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旺,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旺,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林,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双峰,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旺、上诉人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民委员会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0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018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牛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00元、上诉人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霍金喜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