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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田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田青,邓建茹,李洪波,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48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6704L。代表人:徐明勋,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田青,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桥东区,被申请人:邓建茹,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桥东区,被申请人:李洪波,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古城东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58095899-4。法定代表人:田青,该公司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田青、邓建茹、李洪波、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05万元的财产,包括被申请人邓建茹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号)、位于石家庄市原桥东区正东路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建茹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号)、位于石家庄市原桥东区正东路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上述财产总价值以105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薛红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