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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吕振东与吴京、胡建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振东,吴京,胡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振东,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吴京,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胡建伟,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京、胡建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京、胡建伟收入60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建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费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