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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跃跃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刑初50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跃跃,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9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服刑期间因漏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跃跃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跃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跃跃虚构能帮被害人王某介绍女朋友的事实,将王某从贵州省毕节市骗至贵州省盘县红果镇。之后被告人陈跃跃以女朋友需要办理驾照为由,于2016年1月1日骗取王某人民币5000元;以订婚需要请客为由,于2016年1月5日骗取王某人民币9000元;以需要买手机送女朋友为由,于2016年1月6日骗取王某价值人民币4399元的苹果6手机一部,其中有1100元由被告人陈跃跃支付。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陈跃跃在盘县新民乡新雅居招待所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依法从陈跃跃处将涉案苹果6手机予以扣押,之后发还被害人王某,其余被骗现金已被陈跃跃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跃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跃跃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跃跃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开户申请书,个人贷款申请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交易明细,手机收据,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跃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2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跃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跃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跃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跃跃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关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