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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马良与孙嘉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良,孙嘉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2621号原告:马良,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嘉齐,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艳(系被告孙嘉齐的妻子),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原告马良与被告孙嘉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马良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88元,由原告马良负担。审 判 长  薛翠英人民陪审员  周丽君人民陪审员  杨文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芙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