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艳娟与孙莉、孙红、孙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娟,孙莉,孙红,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娟,女,生于1954年8月24日,满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孙莉,女,生于1951年11月2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孙红,女,生于1965年10月22日,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孙刚,男,生于1962年12月3日,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李艳娟与孙莉、孙红、孙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宁0502民23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被执行人孙莉、孙红、孙刚协助申请执行人李艳娟办理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大河厂东方红4栋西单元住宅房(房产证号:卫房权证字第****号)的��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艳娟名下,但被执行人孙莉、孙红、孙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孙如山(已故)名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大河厂东方红4栋西单元住宅房(房产证号:卫房权证字第****号)的产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艳娟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李艳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茜淞代理审判员 苟飞飞代理审判员 安治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