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祖华、黎祖香等人与李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祖华,黎祖香,杨忠华,罗晨,李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罗祖华。申请执行人黎祖香。申请执行人杨忠华。申请执行人罗晨。被执行人李宁军。罗祖华、黎祖香、杨忠华、罗晨与李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祖华等人于2014年1月6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10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480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交警、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宁军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1024执1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尤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