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戴晓放与肖喜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晓放,肖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戴晓放。被执行人肖喜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晓放与被执行人肖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喜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