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自贡市鸿昱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鸿昱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刘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鸿昱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范正群,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枫,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枫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枫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枫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的成套住宅。二、被执行人刘枫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枫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枫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汤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