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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爱平与许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平,许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平,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许彪,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爱平与被执行人许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大刘民初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徐彪名下的银行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巍峰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冯玉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