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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商丘丰瑞粉业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丘丰瑞粉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民催5号申请人商丘丰瑞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毛固堆乡老王家村路北东50米。组织机构代码:09322553-1。法定代表人石超锋,总经理。申请人商丘丰瑞粉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商丘丰瑞粉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判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商丘丰瑞粉业有限公司所遗失的承兑汇票四份,票号分别为3130005133238299,3130005133238302,3130005133238300,3130005133238303**********,票面金额分别为5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16年1月6日,到期日均为2016年7月6日,出票人均为商丘丰瑞粉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商丘华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票人均为商丘丰瑞粉业有限公司,支付人均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该四份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商丘丰瑞粉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商丘丰瑞粉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李艳梅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