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建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华,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李海涛,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盛某(平某5之母)、被告人杨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杨建华在被害人平某5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新城镇大屯村其经营的煤场西侧由平某5家种植的杨树砍伐14棵。经高碑店市农业局对涉案杨树进行立木蓄积测算,测算结果为3.7156立方米,经高碑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对涉案杨树进行价格鉴定,鉴定金额为2340元。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和宣读了被告人杨建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平某5的陈述,证人杨某、平某1、陶某1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印章检验鉴定意见书,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意见书,证明,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测算报告,工作说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由此指控被告人杨建华偷砍他人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建华供认砍树的事实,辩称涉案树木种植的土地是其父亲杨某租用的,树是杨某雇人种植的,否认犯有盗窃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建华没有犯罪故意,煤场是被告人父亲杨某租用大屯村委会的,都是杨某经手办理的,被告人对细节不知情,其主观上不知道树是被害人的,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本案所争议地块的归属不能确定,树的归属也不能确定。综上,应判决被告人杨建华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杨建华在被害人平某5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砍伐新城镇大屯村其经营的煤场西侧由平某5家种植的杨树14棵后将其中12棵售出,获得赃款人民币1700元。经高碑店市农业局对涉案杨树进行立木蓄积测算,测算结果为3.7156立方米,经高碑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对涉案杨树进行价格鉴定,鉴定金额为234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建华2014年10月18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0月18日上午7点左右,自己家卖树,有两个人拦着不让卖,说树是他们种的,自己家现在住的房占着他家的地。这两个人是新城镇大屯村的,不知道叫什么,男的姓平(村里人都叫他瞎子),大约80岁,女的大约60岁,村里人都叫“老剩儿”,他们是亲戚关系。其砍的树是父亲种的,不是2003年就是2004年种的,都是杨树,当时种树的地方有6、7亩地,种了多少棵就不清楚了,2005年其开煤场的时候把大部分树都伐掉了,就剩下现在其住房西侧的15棵树。其在2014年10月4日伐了14棵树,都是直径粗20公分左右,价值1700元左右,其有村委会出具的出租土地证明,可以证明树是自己的。被告人杨建华2015年1月22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家煤场西侧的树是其在2014年9月份伐的,都是杨树,砍了2棵,伐了13棵,这些杨树是父亲杨某的,其在煤场前面的112国道找了两个男的伐的树,以前不认识他们,这些树在伐后的20天以后卖了12棵,有3棵树没有成材,就没有卖,卖了1700元。2、被害人平某5的陈述,证实自己家的树被本村的杨建华砍了,她在村里挨着其家的自留地经营一个煤场。被砍的都是杨树,一共14棵,都种在自已家的自留地上,是1998年种的。她一共砍了3次,从2014年9月份开始砍的,第一次砍了两棵,第二次是三棵,第三次是九棵,都是普通的杨树,直径从十几公分倒三十公分不等。杨建华家的煤场打算扩建,就通过本村村支书平某1、新城镇人大主席李志国等人找到其家人新城镇人大主席李某3等人找到其家人,想把其家的自留地以及自留地上的树买了,家人不同意卖。后来有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其发现有两棵杨树被砍了,后来就去找杨建华,杨建华说是她砍的。又过了大约十几天,早晨其去白沟镇路过自家自留地,看见杨建华和她爸爸杨某站在自家自留地,指使三、四个中年男子正在伐其家的树,就制止了,在给母亲盛某打电话说了一下后就走了,后来听说村支书平某1去制止了。2014年10月18日早晨八点多其下班回家,路过自家自留地,看见母亲正在和杨建华嚷嚷,地上种的树都被伐倒了,上次砍树的几个人也在场,就报警了。其数了一下前前后后自家的树一共被伐了14棵树。3、被害人盛某的陈述,证实杨建华家的煤场打算扩建,通过本村村支书平某1、新城镇人大主席李志国新城镇人大主席李某3,还有本村乡亲刘洪生还有本村乡亲刘某、夏某、王志忠王某、平志峰等人找到家中想把其家的自留地以及自留地上的树买了平某6等人找到家中想把其家的自留地以及自留地上的树买了,因为价钱不合适,家人不同意卖。后来有一天,杨建华私自砍了其家的两棵杨树。又过了大约十几天,儿子平某5早晨打电话说杨建华和他爸爸又砍树呢,其就去了平某1家找平某1,然后又去了自家的自留地,到了以后,看见杨建华和她爸爸正指使几个中年男子伐其家的树,就上前制止了他们,过了一会平某1也过来制止他们了,当时他们已经伐了三棵了。2014年10月18日早晨七点左右,村里的陶国荣打电话说杨建华又带人伐其家的树呢,赶过去以后,发现自家种的树都已经被伐倒了,有几个中年男子正在截段,其就和杨建华嚷嚷起来了,过了一会儿子平某5来后报警了。4、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杨某、平福建平某7(平某5之父)都是一个村的乡亲,他们两家因为土地及所种植的树木引发纠纷,那块地在本村村东,112线西侧是杨某家的煤场,西侧是平福建家的自留地西侧是平某7家的自留地,土地上种植的杨树,是平福建平某7家种的。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新城镇大屯村村委会副主任,本村村民杨某家和平福建平某7家因土地和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发生纠纷,这块地在村东,112国道西侧,挨着112国道的是杨某的女儿杨建华经营的煤场,紧挨着煤场西侧的是平福建平某7家的自留地,地上种的是杨树,是平福建平某7家种的。6、证人栾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和杨某、平福建都是一个村的乡亲平某7都是一个村的乡亲,他们两家因为土地及所种植的树木引发纠纷,那块地在村东,在112线西侧杨某的女儿杨建华家经营的煤场西侧,土地上种植的杨树,是平福建平某7家种的,种了多少棵我不清楚。7、证人陶某1的证言,证实自己和杨某、平福建平某7都是一个村的乡亲,他们两家因为土地及所种植的树木引发纠纷,那块地在村东,112线西侧是杨某的女儿杨建华家经营的煤场西侧,西侧是平福深家的自留地西侧是平某8家的自留地,土地上种植的杨树,是平福深平某8种的,大概有几十棵。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自己和杨某、平福建平某7都是一个村的乡亲,他们两家因为土地及所种植的树木引发纠纷,那块地在我们村村东,112线西侧。东侧挨着112国道的是杨某的女儿杨建华经营的煤场,紧挨着煤场西侧是平福深平某8(平某5伯父)家的自留地,土地上种植的杨树,是平福深平某8家种的。9、证人平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和杨某、平福建平某7都是一个村的,他们两家因为土地及所种植的树木引发纠纷,那块地在村东,112线西侧杨某家的煤场西侧,杨某家的煤场西侧是平福建平某7家的自留地,李德明家的耕地北侧。土地上种植的杨树,是平福建平某7家种的。10、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和杨某、平福建平某7都是一个村的乡亲,他们两家因为土地及所种植的树木引发纠纷,那块地在村东,112线西侧.挨着112国道的是杨某家的煤场,西侧是平福建平某7家的自留地,土地上种植的杨树,是平福建平某7家种的。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提交三份证据,有两份是1998年大屯村村委会开出的收据,一份是两万九千元,是大队说给其办房产本,让其交的钱,是村支书李某2和大队会计平某3给其办的,另一份是六万七千五百元,是买地的钱,是村支书李某2、村主任徐书生和大队会计平某3给其办的,还有一个其与大屯村村委会的占地协议,是村主任平某4给办的。由于时间太久了,六万五千元的收据原件找不到了。12、证人平某3的证言,证实自己和杨某、平福建平某7都是一个村的乡亲,他们两家因为土地及所种植的树木引发纠纷。地是平某5家的,1990年代初,村里分责任田,其当时担任村里的会计,参与了这件事,当时村里给平某5家、兰永全(已死亡)等七八家分少了,村里就把这块地作为补偿分给他们几家了。地上种的杨树也是平某5种的,什么时候种的不清楚。树是杨建华找人伐的,伐了多少棵不清楚。其担任村会计职务期间,村委会的公章前期是自己拿着,后来村里成立了一个领导小组,杨某担任组长,公章就被杨某要走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好像是2000年左右。村里的公章从1990年到现在就换过一次,换过后的新公章在其卸职后就不清楚了,换公章的时间记不清了,以前的旧公章没有留印签,以前用旧公章开具的证明也找不到了,但是平某1在1994年左右租地时,盖了村里的旧公章。杨某提交的收据中,二万九千元的单据是其开的,当时村里修路没有钱了,这是以村里的名义向杨某借的钱,如果以后杨某在村里租地的话,这些钱就折抵相应金额的租地款,六万七千五百元的单据不是其写的,不知道是谁写的,村里财物没有记录。1998年村里修完路以后,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杨某租了村东挨着112国道(西侧)的一块地,一共是四亩半,每亩地的租金是一万五千元,永久性的,四亩半地的租金一共是六万七千五百元,刨去当时村里修路向杨某借的二万九千元。再后来杨某把这块地给他女儿杨建华开煤场了。村里没有这份协议了,当时杨某租这块地没有明确的四至。杨某提交的占地协议,其不知道这个内容,当时其已经不担任村里的任何职务了。13、证人平某1的证言,证实自己现任大屯村党支部书记,村民杨某家与平福建平某7家因土地及土地所种植的树木引发纠纷,刚开始的时候新城镇政府和村里一块给他们调解过,没有成功。引发纠纷的土地是在村东,112国道西侧,挨着112国道的是杨某的女儿杨建华经营的煤场,紧挨着煤场西侧是平福建平某7家的自留地。土地上种植的都是杨树,是平福建平某7种的。他们两家因为这事引发纠纷后,杨某找其给他解决过这件事情,跟其说想把那块地和上面种植的杨树从平福建平某7手上买过去,杨某之前还找过我们村委会副主任王志忠说过这事。杨某的女儿杨建华在煤场建房,刚开始他们两家因为地边和两棵歪脖树引发了一些纠纷,杨某家把两棵歪脖树拦腰砍断了,他们两家没有商量好,平福建平某7家不让杨建华盖房。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杨某找到其打算让自己给他们解决一下,想把平福建平某7家的地和地上的树买过去,其找到平福建平某7以后说了这个事,平福建平某7家不卖,后来杨某又找其,自己就告诉杨某说平福建平某7家不卖。杨某就到新城镇政府找人大主席李志国李某3说这个事,李志国李某3又找其去找平福建平某7说,平福建平某7说连地带树一共卖五万,其就告诉李志国李某3了,后来自己听说杨某嫌贵没有买,接着杨某就把平福建平某7家自留地上的树伐了三棵,平福建平某7把其找过去把杨某家制止了。又过了两天,杨某又找其说想把树买了,然后再说土地的事,自己就又找到平福建平某7,平福建平某7还是不卖,其就告诉杨某了,杨某说不让其管了,自己就没有再参与这事。后来听说杨某家把那些树都伐了,还剩一棵。关于煤场的占地和平福建平某7家自留地的四至,村委会没有证明材料,杨建华开煤场的这块地是1998年左右向村大队买的,一共是四亩半地,每亩一万五千元,共六万七千五百元,当时量地的时候,是其和陶某2用尺丈量的,量的时候,平福建平某7家已经在他家自留地上种了好多年庄稼了,丈量的时候两边是从平福建平某7家自留地东边量起的,向东具体的米数记不清了,所以其说种树的那块自留地是平福建平某7家的。杨某在2005年8月3日和大屯村委会签订占地协议,这个事自己知道,当时其没有参加,是村主任平某4签订的,杨某在他买的四亩半的土地上建一个煤场,跟村里签了协议。14、证人陶某2的证言,证实杨某的女儿杨建华和与平福建平某7家因土地和伐树的事发生矛盾,这些树和种树的土地是平福建平某7家的。种树的这块地是1980年代初,村分完土地以后,剩下这么一块地,由平福建平某7的大哥平福深平某8管理起来,平福深平某8一直单身,和平福建平某7一起生活,到了1998年左右,杨某向村大队买地,就是村东,112国道西侧的一块地,紧挨着平福建平某7家的那块自留地东边,当时杨某买地是其和本村的平某1一块用尺丈量的,当时自己和平某1都是村委会成员。量地的时候,西边是从平某1家的那块自留地的东边向东量起的,具体米数现在记不清了,量的时候,平福建平某7家已经在那块自留地上种上树了,种的时间不长,那些树当时直径五厘米左右,量完以后,由村会计平某3起草了一个协议,具体内容其和平某1都没有看见,现在村委会还有没有这个协议不清楚,时任村支书的李某2和村主任徐书生看见协议了,徐书生已经去世了。这些年112国道两边的沟加宽,应该是占用了杨某买的这块地的一小部分。其和杨建华还有平福建平某7等人就是乡亲关系,没有其他关系。1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在1994年春天到1998年9月10日担任新城镇大屯村的党支部书记,杨某的女儿杨建华与平福建平某7家因土地、伐树发生矛盾,其知道这件事,这块地和地上种的树是平福深平某8的。平福深平某8一直没有结婚,和他弟弟平福建平某7一起生活。这块地是平福深平某8家的自留地,很早以前就是平福深平某8种植,没有相关的证明文书。1997年村里修完路以后,欠了一部分钱,村大队就打算把村里的自留地收回来,再向外承包,用承包费还钱,但是当时平福深平某8说什么都不交这块地,因为这个其当时还跟他吵了一次。杨某租的那块地在新城镇大屯村村东,112国道西侧,在大屯村中街(东西走向)与112国道交汇处的西南方向,这块地北侧紧着大屯村中街,东侧挨着112国道,西侧挨着平福深平某8这块自留地,南侧到哪记不清了,这块地面积和租地费用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是1998年租给杨某的,当时是平某1和陶某2丈量的,之后由其起草的租地协议,由平某3抄写的,记得由其和村主任徐书生签的字,盖的村里的公章,协议签完之后村里留了一份,杨某留了一份,当时村里这份由平某3保存起来了,现在还有没有不知道,当时没有通过新城土地所备案,协议内容记不清了,只记得这块地由杨某长期租用,只能种植,如果改变用途,必须经土地部门许可,其他的记不起来了。杨某提交的两份收条和占地协议,其不清楚,没有印象,其担任村支书期间,只要是涉及到村里的钱,都是由村会计经手。其和杨某、平福建平某7他们都是乡亲关系,没有其他关系。16、证人平某42016年5月12日的证言,证实自己在2003年9月至2012年11月份担任新城镇大屯村村委会主任,2005年8月31日由大屯村委会与杨某签订的占地协议是其经手的,记得好像当时自己手写了一份,其他的记不清了,那块地没有明确四至,就是在杨某之前租的那块地上办理的,没有任何扩建,当时杨某家想在这块地上建煤场,新城土地所也同意了,土地所有没有相关资料不清楚。17、证人平某42016年5月13日的证言,证实自己在家找到占地协议的原件了,当时起草的手稿也找到了,当时土地面积是四亩半地。18、新城镇大屯村村委会2014年10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该村村民平福建平某7在大屯村中街东头有地一块,其中含自留菜地和本队分地时剩余地,东至煤场,北至中街道,西至关道(临李桂生)南至地,现属平福建平某7种植。加盖新城镇大屯村村民委员会公章。19、涉案地块照片及被砍伐树木测量照片,证实现场全貌及被砍伐树木直径从19公分到36公分之间不等。20、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委托书及测算报告,证实高碑店市农业局受高碑店市公安局聘请对新城镇大屯村东侧14株杨树立木蓄积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为14株杨树直径分别为11厘米、12厘米、20厘米、24厘米、25厘米、25厘米、26厘米、27厘米、28厘米、29厘米、29厘米、31厘米、34厘米、37厘米,总蓄积面积为3.7156立方米。21、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砍涉案树木鉴证金额为人民币2340元。22、高碑店市农业局出具的证明附照片,证实高碑店市农业局对杨建华砍伐的林木用地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为非林地。23、证明一份,证实大屯村村委会自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成立以来,对杨某等承租该村村东土地诸事宜未收到上届村委会转来任何相关资料,具体情况不知情。2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实高碑店市公安局对高碑店市新城镇大屯村村东进行现场勘验,在现场中心位置东西方向的水泥路南侧南北方向发现有一排杨树树墩,共计14棵,树墩间距100cm-150cm不等;树墩直径分别为11cm一棵、12cm一棵、20cm一棵、22cm一棵、24cm一棵、25cm一棵、26cm一棵、27cm一棵、28cm一棵、29cm一棵、31cm一棵、34cm一棵、37cm一棵;树墩面距地面2cm-40cm不等。现场勘验检查其他部分未发现异常。2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杨建华自然身份情况。26、工作说明,证实高碑店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于2015年1月22日在新城镇大屯村西杨建华家经营的沙场将被告人杨建华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华盗伐他人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涉案树木系其父亲杨某种植证据不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亦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建华向被害人平春辉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志刚审 判 员 郭艳美人民陪审员 王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