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25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馨珧与楚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馨珧,楚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1833号原告王馨珧,女,生于1982年5月,汉族。被告楚淋云,女,生于1988年8月,汉族。本院在审理王馨珧诉楚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馨珧于2016年10月9日以被告楚淋云已归还了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馨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馨珧负担。审判员 袁   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