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秀秀与斯碧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秀,斯碧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842号原告:李秀秀,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斯碧野,男,199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秀与被告斯碧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