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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民终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黎振运与陈家好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振运,陈家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民终94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黎振运,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家好,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家好,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河东村*组***号—1。委托代理人:朱爱枝,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黎振运因与被上诉人陈家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黎振运、被上诉人陈家好委托代理人朱爱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振运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陈家好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振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振运撤回上诉。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94元,减半收取2997元,由上诉人黎振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凌丽琪审 判 员  邓行奇代理审判员  李经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美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