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8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瑞科电气有限公司与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林虹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科电气有限公司,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林虹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8646号原告:浙江瑞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芬。委托代理人:郑凯,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屠昌忠。被告:林虹滨,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苏芳芳、林童,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瑞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林虹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4430.3元及自本次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24430.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第二被告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浙江瑞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24430.3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瑞科电气有限公司欠款424430.3元及利息损失(以424430.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浙江瑞科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3元,由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一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