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2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肖铀与肖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铀,肖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肖铀,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肖蔚,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肖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肖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肖蔚向肖铀支付继承款人民币140,000元;3、案件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蔚、肖铀的银行存款人民142,0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