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新区博润晖汽车维修中心与张伟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区博润晖汽车维修中心,张伟忠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4810号原告:新区博润晖汽车维修中心。经营者:戴富斌。被告:张伟忠。原告新区博润晖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张伟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新区博润晖汽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汽修中心)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汽修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汽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已由汽修中心预交),由汽修中心负担。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狄春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