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81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金华、陈新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华,陈新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金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被执行人陈新付,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本院在执行陈金华申请陈新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金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