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赣0102执1108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林建新、李平川、秦敏、李清梅、庄美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林建新,李清海,庄美瑜,李平川,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象山北路237号,组织机构代码:68850499-4。负责人:朱东勇,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建新,男,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李清海,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庄美瑜,女,1970年3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李平川,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秦敏,女,199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先黄莺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建新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6年1月27日,利息49336.88元、罚息189150.23元,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律师费1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清海、庄美瑜、李平川、秦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3900元,执行费36650元(暂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建新、李平川、秦敏、李清梅、庄美瑜银行存款3319037.11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林建新、李平川、秦敏、李清梅、庄美瑜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