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7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朱敬福与张安琼,牟三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敬福,费良洪,朱志鸿,牟三青,张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7116号原告朱敬福,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曾伟、罗晓,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良洪,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朱志鸿,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牟三青,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张安琼,女,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敬福诉被告向费良洪、朱志鸿、牟三青、张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敬福在接到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即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敬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敬福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淦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