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邵国平与被告黄学勤、黄英霞、昝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国平,黄学勤,黄英霞,昝元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2661号原告:邵国平,男。被告:黄学勤,男。被告:黄英霞,男。被告:昝元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平与被告黄学勤、黄英霞、昝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国平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英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国平撤回对被告黄英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国平撤回对被告黄英霞的起诉。审判长 杨跃华审判员畅清泉代理审判员焦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炫 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