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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邵国平与被告黄学勤、黄英霞、昝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国平,黄学勤,黄英霞,昝元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2661号原告:邵国平,男。被告:黄学勤,男。被告:黄英霞,男。被告:昝元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平与被告黄学勤、黄英霞、昝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国平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英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国平撤回对被告黄英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国平撤回对被告黄英霞的起诉。审判长 杨跃华审判员畅清泉代理审判员焦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炫            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