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简振源与李福来、叶建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振源,李福来,叶建山,叶少旭,林达金,郑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04号申请执行人简振源。被执行人李福来。被执行人叶建山。被执行人叶少旭。被执行人林达金。被执行人郑双平。申请执行人简振源与被执行人李福来、叶建山、叶少旭、林达金、郑双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福来、叶建山、叶少旭、林达金、郑双平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