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池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明建电子开关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池,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明建电子开关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0105号原告张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玲,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明建电子开关厂。主要负责人余军霞。原告张池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明建电子开关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玲和被告主要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30141.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5年4月起拖欠原告加工款。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全部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全部诉讼主张予以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明建电子开关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池支付加工款33014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6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明建电子开关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书 记 员 许 彧 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