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文赛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文赛花,贺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商务广场北向商业裙楼1-4层。负责人汪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文赛花,男。被执行人贺顺梅,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23810.7元,罚息74060.4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30元(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受理费及保全费10465元,执行费10590元,合计822356.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赛花、贺顺梅的银行存款822356.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