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0225民初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胡××与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陈××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0225民初10101号原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增,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原告胡与被告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继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