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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0225民初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胡××与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陈××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0225民初10101号原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增,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原告胡与被告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继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