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刑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宇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刑终39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宇,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0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并提讯上诉人王宇,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5月21日晚,原审被告人王宇因资金短缺,遂将由自己出全资购买的号牌为粤B×××××黑色奥迪Q7越野车抵押给新汇丰公司,因该车登记在包琼珍包某甲名下,遂由包琼珍包某甲与新汇丰公司的董海涛董某甲签订《二手车转让合同》后,董海涛董某甲将车辆开走。21日当晚,新汇丰公司派符某在澳门将借款80万赌场筹码交予原审被告人王宇,原审被告人王宇写下欠条。因原审被告人王宇未能归还欠款,奥迪Q7越野车一直由新汇丰公司上锁后停放在公司门口露天停车场。2015年2月12日上午6时20分许,原审被告人王宇持车钥匙伙同张强张某甲(另案处理)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新汇丰二手车行门前露天停车场,将粤B×××××黑色奥迪Q7越野车方向盘锁破坏后将车盗走。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粤B×××××黑色奥迪Q7越野车价值766,986元。原审被告人王宇于2015年2月12日将粤B×××××黑色奥迪Q7越野车开到深圳后,于2015年3月17日以44万元的价格卖给金伯利车行。为了完成交易,原审被告人王宇还补办了该车行驶证等资料,之后因该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金伯利车行在支付了44万元款项后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王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宇的供述和辩解;被害单位代表董海涛董某甲的陈述;被害人欧某的陈述;证人包琼珍包某甲、陈某、符某、谢某、林某、何某、罗某、陈晓山陈某乙的证言;身份证复印件、港澳通行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委托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二手汽车转让合同二份、借条二张、欠据二张、王宇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一份、粤B×××××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据、借款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报警回执、受理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表;手机通话录音记录;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汽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银行转账和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各一份、手机银行转账记录一份、包琼珍包某甲身份证复印件、王宇居住证复印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珠海市壹生发二手车交易代理有限公司、珠海新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珠海新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出具的证明;珠海市壹生发二手车交易代理有限公司和珠海新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光盘、录像截图。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原审被告人王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扣押在案的粤B×××××奥迪车及该车的相关证件,发还欧贤宽;责令原审被告人王宇退赔人民币766,986元给珠海市新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粤B×××××奥迪车这一抵押物的代替,待双方权利义务确认后再确定该笔款项的归属。针对原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宇不服,提出上诉称:1.他秘密取回自已的车辆属私力救济,不构成犯罪;2.一审法院不考虑涉案车辆背后债权是否有效,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他秘密取回涉案车辆,虽然债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但这只是担保性的利益损失,本案的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刑法不应介入。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新汇丰公司虽然在案发前占有涉案车辆,但这是没有法律依据占有的财物,上诉人王宇与新汇丰公司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故关于汽车的质押合同也无效,新汇丰公司对车辆是无权占有,不属于刑法保护的范畴,上诉人秘密取回车辆只是剥夺他人的非法所得,不应以盗窃罪论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王宇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刑法不仅保护财产所有权,还应保护对财物的合理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占有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移给非所有人。当占有依照所有人的意思与所有人相分离时,非所有人获得的是相对独立的占有权。刑法保护这种占有,意味着他人不得随意侵害该占有。而私力救济,也称自救行为、自助行为、自力救济,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无法或者不能及时按照正当法律程序获得公力救济时,实施恢复权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新汇丰公司基于借款抵押合同而占有涉案车辆,而该借款抵押合同的成立并未违反上诉人王宇的自由意思表示,故新汇丰公司并未因合同取得的占有而侵犯上诉人王宇的刑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王宇不存在私力救济的前提,至于上诉人王宇的辩护人所称借款抵押合同无效而导致新汇丰公司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问题,属民事法律关系中处理的问题,上诉人王宇应另循途径解决。因此,对上诉人王宇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上,一审法院也存在处理不当的地方。本案中,上诉人王宇在澳门向珠海市新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借的港币80万元全部换成赌场的筹码后再交到上诉人王宇手上,并被上诉人王宇全部用作赌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换取筹码的款物属于赌资,不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王宇为筹借赌资而将自有的车辆予以抵押,抵押权人也明知所借资金全部用作赌博,故该抵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抵押物被车辆所有人即上诉人王宇盗走时,虽然王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本案的抵押权人珠海市新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也不能对被盗物品享有抵押优先受偿等权利。故一审法院判项中“责令上诉人王宇退赔人民币766,986元给珠海市新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粤B×××××奥迪车这一抵押物的代替,待双方权利义务确认后再确定该笔款项的归属”的处理是错误的,应予纠正。至于扣押在案的粤B×××××奥迪车的归属,因没有证据证明金伯利车行的欧贤宽系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原判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粤B×××××奥迪车退还欧贤宽的处理正确。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涉案财物部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09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09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三、扣押在案的粤B×××××奥迪车及该车的相关证件,发还欧贤宽(公民身份号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麦永明审 判 员 曾若凡代理审判员 贺 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 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