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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香芽诉被告白芬、郭李平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芽,白芬,郭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935号申请人:陈香芽,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白芬,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东胜区铁西地税局职工。被申请人:郭李平,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东胜区铁西中国农业银行职工,系被告白芬丈夫。申请人陈香芽诉被申请人白芬、郭李平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芬、郭李平的个人工资账户,原告以其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北路西/公路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产字第1321**号)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白芬个人工资账户;二、查封原告陈香芽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北路西/公路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产字第1321**号)房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陈香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