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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27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与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2705号之二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祝传海。委托代理人:周军。被告: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傅忠彬。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以其债权已向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并得到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990元,减半收取27495元,由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魁伟人民陪审员  柴聪爱人民陪审员  毛吉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琪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