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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双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亿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五公司确认企业兼并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双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亿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五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2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双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保安,黑龙江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亿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睿博,黑龙江国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双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亿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五公司(以下简称二运五公司)确认企业兼并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双益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东    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赵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国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