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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马某危险驾驶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刑终12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5日经濉溪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0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丁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皖0621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马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媛媛代理审判员  田沼西代理审判员  赵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