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袁某1、袁某3、袁某4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袁某1,袁某3,袁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8民初241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汉族,居民系原告长子。被告袁某1,男,汉族,农民,系原告次子。委托代理人袁某2,男,汉族,农民,系被告袁某1之子。被告袁某3,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子。被告袁某4,女,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女。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袁某1、袁某3、袁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袁某1的委托代理人袁某2、被告袁某3、袁某4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共计900元;2、将原告以后生活落实到位;3、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某育有四个儿女,分别是长子袁某某、次子袁某1、三子袁某3,女儿袁某4。均系自己和老伴抚养成家立户,独立生活,且四个儿女均已儿孙满堂,尽享天伦。老伴先于自己1991年9月已故,自己现年事已高,85岁高龄,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四子女均不同程度上对自己不尽赡养义务,尤其三子袁某3对自己虐待、遗弃明显,致自己有家不能归,现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袁某某辩称,自己同意赡养原告,并提出三条赡养方案:1、执行原轮流赡养方案,但要制定出对违约方的处罚办法;2、将老人送到养老院生活,费用四人均摊;3、如果老二和老三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赡养老人,那就由自己承担生养死葬的全部费用。但前提是让原告与袁某3分家,老人现住的房子归原告所有,重新划分老人的口粮地,将老人的合疗手续从袁某3户下分离出来,以免日后发生矛盾。被告袁某1辩称,原告请求每月900元生活费自己不同意负担,因为不知道此款是给谁,另外以前自己也尽了赡养义务。被告袁某3辩称,原告诉称的虐待、遗弃不属实,原告随我生活45年,我已尽了赡养义务,现我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支付每月900元的赡养费。被告袁某4辩称,自己同意负担赡养费,但自己只同意负担前三被告的三分之一。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赡养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张某某婚后育有四个儿女,分别是长子袁某某、次子袁某1、三子袁某3,女儿袁某4。均系原告和老伴抚养成家立户,独立生活,且四个儿女均已儿孙满堂,尽享天伦。老伴先于原告1991年9月已故,原告现年事已高,85岁高龄,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四子女均不同程度上对自己不尽赡养义务,致原告有家不能归,现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审理中查明,2015年10月30日,在刘某某、王某1主持下,四被告达成一份赡养协议:1、每人赡养一个月,在月底下午5时前在原告处接老人;2、赡养期间,应尽心照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有病应及时治疗,不得延误,医疗费在1000元以下,由当月赡养人支付,如超过1000元,由被告袁某某、袁某1、袁某3分担;3、赡养人袁某4是嫁出之人,在赡养问题上,有赡养义务,但不承担责任。在轮到赡养期间或接送途中发生意外,不承担责任,任何人不得寻衅滋事。四被告之间对原告的赡养问题各持己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而本案中四被告在原告晚年之时未将其生活安置妥当,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亦有悖于道德规范的要求,故原告诉请四被告安排其生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老年人养老应以居家为基础,本案原告轮流居住赡养较符合实际情况,亦有赡养协议作为基础,故原告请求每人每月900元赡养费一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袁某1、袁某3、袁某4之间的赡养协议自判决生效后以被告年龄大小顺序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被告各四分之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银学人民陪审员 贺敏菊人民陪审员 姜美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佩佩附证据目录一份附证据目录原告张某某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有:1、袁某某、袁某3、刘青民、刘某某询问笔录四份,证明就原告赡养问题的协商过程,及原告倒地受伤的事实2、淡村派出所调解协议一份,证明原告目前回不了家;3、派出所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原告曾经被人伤害过。被告袁某3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有:1、照片11张和村组干部证明、12张贷款凭证及医院病历,证明我没有遗弃我母亲,尽到赡养义务2、赡养协议一份,证明原告通过刘某某和王某1立过赡养协议,履行到袁某4的时候未接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