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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富平与郑丙虎、尹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平,郑丙虎,尹彩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120号原告:杨富平,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如意、韩杰,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丙虎,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尹彩琴,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原告杨富平与被告郑丙虎、尹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杨富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富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婕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