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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小强与刘光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强,刘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袁小强,男,生于1975年6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光春,男,生于1975年4月1日,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袁小强申请执行刘光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品迭申请执行人袁小强应退还被执行人刘光春的保证金10000元,被执行人刘光春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袁小强违约金24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用800元。申请执行人袁小强与被执行人刘光春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光春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48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付清,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袁小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052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刘光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小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