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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列福、李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列福,李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130号申请人张列福,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被申请人李迅,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即墨。申请人张列福为与被申请人李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迅名下鲁B×××××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申请人的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迅名下鲁B×××××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担保人财产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