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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9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卢锡义与邵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锡义,邵凤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9310号原告:卢锡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旭晖,浙江叶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凤林。原告卢锡义与被告邵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锡义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至2015年8月,被告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袜机。至2015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80000元,被告出具还款协议书承诺于2016年2月16日前付清。后被告仅偿付63000元,尚欠17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凤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锡义货款17000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依法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邵凤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瑞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