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叶国安与石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安,石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2415号申请人:叶国安,私营企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复田,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宣林,自由从业者。申请人叶国安与被申请人石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国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被申请人在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松县Y009毛岭至荆桥公路改建及吴岭桥危桥加固工程项目部)工程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宿松县孚玉镇玉龙社区弹小路×-×号价值40万元房产。申请人叶国安以其坐落于安徽省宿松县长铺镇新合路房地产(房地权证松房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叶国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石宣林价值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被申请人石宣林在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松县Y009毛岭至荆桥公路改建及吴岭桥危桥加固工程项目部)工程款40万元或者被申请人石宣林位于宿松县孚玉镇玉龙社区弹小路×-×号价值40万元房产予以冻结、查封。二、对申请人叶国安提供担保以其坐落于安徽省宿松县长铺镇新合路房地产(房地权证松房证字第××号)进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旺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柴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