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27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庞绍贵与祁县龙生苗木专业合作社、河南丰尔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绍贵,祁县龙生苗木专业合作社,河南丰尔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海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629号原告庞绍贵。委托代理人李海云,山西晋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县龙生苗木专业合作社,地址:祁县峪口乡中梁村。法定代表人王海生,男,公司负责人。被告河南丰尔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中原路45号。法定代表人王世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振锋,贾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宇,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绍贵与被告龙生苗木专业合作社、河南丰尔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海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绍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绍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绍贵负担。审 判 长  温学东人民陪审员  王兴杰人民陪审员  唐更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俊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