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康怀安、刘庆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康怀安,刘庆可,温伟,李刚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537号原告:王晓东,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关社轻,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怀安,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刘庆可,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温伟,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李刚标,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原告王晓东与被告康怀安、刘庆可、温伟、李刚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8.393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刘庆可、温伟、李刚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晓东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起诉的被告刘庆可没有明确的住所地,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东的起诉。审判员 赵孟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改勤 百度搜索“”